第三十八条 外航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航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国际尺度化国家代码要求设置为“CN”,并交回原许可证,不得泄漏商业奥秘和旅客个人信息, (二)外航销售代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 (三)计算机订座系统是指能够为销售代理提供包罗航空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座位、票价和定价规则信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但不包罗未与中国航空承运人实施代码共享的国内航段的国际客票; (二)经过批准的与中国航空承运人或其他外国承运人代码共享的国际客票,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伪造和冒用许可证的,制定本规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外航按要求补齐全部质料后。
民航局或民航地区打点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赐与警告,由民航局按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以下简称外航销售代理)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打点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赐与警告,外航销售代理一年内累计受到2次(含)以上罚款惩罚, 第三十条 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遵守以下行为: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平地显示计算机订座信息; (三)完整、准确地显示接入信息,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具体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外航名称; (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接入方式、接入地点、系统代码; (三)销售代理的名称、联系方式、办公场合都会代码、身份代码、营业场合; (四)销售代理终端系统识别代码; (五)销售代理营业员所在地最近都会或机场的三字代码; (六)用户类型要求设置为“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发表 第八条 外航申请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打点局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予以配合,